闲置域名卖卖
作者:域名回收 日期:2020-12-31 17:47 | 阅读数: 1.您好:已通过备案的用户,在网站开通时应在网站首页底部放置正确的备案号,并链接到工信部网址:www.beian.miit.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
2.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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